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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37-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被告谭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谭某某名下的位于怀化市河西大道XX号门面一间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谭某某名下的位于怀化市XX号门面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某人民陪审员 文 某人民陪审员 滕某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某某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