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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21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