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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9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9刑初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某,贵州省长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长顺县。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9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28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4日由审判员陆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0时许,王某某打电话给陈某(已判决)要求购买价值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就反映到长顺县公安局。因陈某当时手上暂无毒品,于是就打电话给栗某购买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栗某安排张某(已判决)在长顺县长寨镇养路段门口同陈某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零包两个,经长顺县公安禁毒大队民警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量,张某贩卖给陈某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57克。在栗某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4.78克,栗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栗某以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栗某住长顺县长寨镇老干所宿舍,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同时贩卖甲基苯丙胺,栗某与张某(已判决)系同学关系,2014年3月张某开始与栗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栗某经朋友介绍从紫云县城一个外号为“小白”(不知姓名和住址)的青年男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栗某从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中分一部分来贩卖。2015年5月22日,陈某打电话给栗某购买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并约好在长顺县烟草公司门口交易,当日凌时许,张某帮栗某带2包甲基苯丙胺到长顺县养路段门口交给陈某时,当场被警察抓获,从张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零包2个。2015年5月22日4时30分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对栗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在栗某的卧室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18个、电子称2台、吸毒工具壶壶2只、甲基苯丙胺包装袋2包。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和在栗某家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毒品检验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在张某处当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重0.93克(含包装物),净重0.57克;在栗某住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重9.22克(含包装物),净重4.78克。2015年11月28日21时45分许,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网上追逃人员栗某踪迹后,立即组织开展抓捕行动,当日22时许,在长顺县长寨镇大灯脚轻工业局宿舍一楼一宵夜店内将栗某抓获。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有毒品及称重照片,电子称,甲基苯丙胺包装袋,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壶壶,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信息及照片,案件来源说明及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黔南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收据,搜查笔录,(2015)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景某、王某、王某某、张某、陈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栗某的供述与辩解,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2015)113号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栗某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经本院综合审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壹仟(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陆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