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魏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朱某甲,农民。被告秦某,农民。原告朱某甲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2007年1月30日生女儿朱某丙,现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无财产纠纷。被告秦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与被告秦某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2007年1月30日生女儿朱某丙,现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8月,被告秦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朱某甲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朱某乙、朱某丙的常驻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被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某离家外出后,婚生女朱某丙一直跟随原告朱某甲共同生活,根据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婚生女朱某丙由原告朱某甲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因原告陈述无共同财产,被告秦某未到庭,无法查清财产状况,故对财产问题,本案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秦某离婚;二、婚生女朱某丙由原告朱某甲直接抚养,被告秦某不承担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秦某享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光审 判 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令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