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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巍与郝旭、王佰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巍,郝旭,王佰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重字第18号原告:何巍。被告:郝旭。委托代理人:郝春桥。第三人:王佰吉。原告何巍与被告郝旭及第三人王佰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王佰吉和郝旭用借款用于赌博,本案涉嫌赌博犯罪,本院已于2014年6月17日移送给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该局刑警队已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巍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何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景辉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