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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52号罪犯李洪,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49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李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