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夏爱国、许叶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爱国,许叶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0-1号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业军,总经理。被告夏爱国。被告许叶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爱国、许叶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爱国、许叶君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夏爱国、许叶君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林人民陪审员 陈建刚人民陪审员 李福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