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罗敏与黎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黎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52号原告罗敏。被告黎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西二路0073号。负责人郑文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诉被告黎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敏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敏撤回对被告黎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