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西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西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财保6号申请人武汉市西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福星城市花园4号楼25层16-17号。法定代表人郑培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玥单,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潘立慧。申请人武汉市西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809.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郑佩艳、郑巨本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24层A08号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西环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809.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郑佩艳、郑巨本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24层A08号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一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龚雨红审判员 袁少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