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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建淼与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淼,徐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4730号原告:潘建淼。被告:徐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淼与被告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潘建淼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