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建淼与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淼,徐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4730号原告:潘建淼。被告:徐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淼与被告徐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潘建淼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