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梁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孝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鲁H×××××号轿车沿梁山县水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杏花村宾馆北100米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不当,碰撞步行的被害人卞某乙,事故造成被害人卞某乙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8月23日10时许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当庭予以供认,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供认,2015年8月22日22时15分左右,其驾驶鲁H×××××号轿车沿水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梁山县杏花村宾馆附近时,碰撞一名行人。事故发生后,其拨打了120电话。在交警到现场之前,其因害怕挨打离开案发现场。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证实,2015年8月22日22时许,在其和被害人卞某乙饭后回宾馆的路上,被害人卞某乙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撞倒在地,后其拨打报警电话。3、鉴定意见(1)梁公交认字(2015)第002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不当的违法行为比卞某乙违法占道通行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卞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梁公交尸检字(2015)第59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卞某乙系颅脑损伤而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8月22日晚梁山县水泊南路新福雅家具城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客观情况及现场方位,肇事驾驶人未在案发现场。现场照片显示肇事车辆的基本特征、损坏情况以及死者的受伤情况。5、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8月22日22时16分,公安机关接到号码为150××××4499的报警电话。(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3)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鲁H×××××号小型轿车的车辆信息情况。本案事实,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90年10月2日,案发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卞某乙出生于1964年9月27日;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到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的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近亲属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实际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徐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洪勇审 判 员 翟亚坤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