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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俊龙与彭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龙,彭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95号原告:张俊龙。被告:彭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龙诉被告彭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龙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