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俊龙与彭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龙,彭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95号原告:张俊龙。被告:彭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龙诉被告彭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龙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