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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宝珠与陈保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珠,陈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01号申请执行人:朱宝珠。被执行人:陈保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保国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宝珠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二、承担本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7350元。但被执行人陈保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保国银行存款73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