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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亮景与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景,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7号原告刘亮景,男。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大厦202、302房。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景诉被告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景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亮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8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刘亮景负担。审 判 长  唐文婧代理审判员  罗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