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文强、李明等与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强,李明,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强,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同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仲裁字第4号、(2014)周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没执行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始终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一峰生活广场西侧海燕鑫聚内四套商品房进行拍卖、变卖,于2015年11月3日,D座14层D14c号、D座21层D21b号房产分别以187000元和262000元变卖成交。B座02层B02e号、C座26层C26a号房产变卖期限内,因无买受人愿意竞买,分别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将B座02层B02e号房产以239000元交付李文强抵偿部分债务,将C座26层C26a号房产以154000元交付李明抵偿部分债务。D座14层D14c号、D座21层D21b号房产变卖所得价款共计449000元,扣除执行费9318.98元,剩余价款439681.02元,分别清偿以物抵债后所欠李文强剩余债务(购房款、违约金、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安装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付的仲裁费、评估费用)230014.93元,以物抵债后所欠李明剩余债务(购房款、违约金、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安装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付的仲裁费、评估费用)175595.0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口仲裁委员会(2014)周仲裁字第4号、(2014)周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赵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