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刘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461号原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爱军。委托代理人井永科,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静,本公司员工。被告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剩余房款交齐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