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与刘荣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刘荣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钱方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闻暮岚,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荣俭,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上海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荣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荣俭目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无处可搬,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2827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