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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仙与被告张新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仙,张新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字第21号原告刘玉仙,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建,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仙与被告张新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仙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新建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玉仙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