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仙与被告张新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仙,张新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字第21号原告刘玉仙,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建,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仙与被告张新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仙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新建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玉仙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