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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栋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丁荣富诉被告人喻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920号判决;绍兴淼兴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喻某等人买卖合同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绍柯商初字第926号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喻某均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内容。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喻某名下的浙D×××××别克牌轿车及浙D×××××现代牌轿车(经鉴定,涉案车辆合计价值104000元)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通过邮寄、住所地门口张贴等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亦通过执行管理系统以短信的方式告知被告人喻某其名下财产被查封情况,要求被告人喻某在限期内交付被查封的车辆,被告人喻某拒不交付,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的家属已将涉案的别克牌轿车及现代牌轿车交付给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另查明,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公告、执行通知书、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回执、照片、行驶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机动车登记信息、还款记录、抓获经过,俞秀娟、喻浩炯、孙仕华的证言,绍柯价鉴字(2015)第05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已将涉案查封车辆交付公安机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鲁琴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