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施立明与李长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立明,李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施立明,男,1971年9月22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长宏(又名李长红),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立明与被执行人李长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长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