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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荣明与张和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明,张和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周荣明,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和桥,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2002)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周荣明申请执行张和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和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53.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剩余债权数额15353.82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