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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双林与王汝伟、俞翠斐、俞昌员、南充市山河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林,王汝伟,俞翠斐,俞昌员,南充市山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林,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汝伟,男,197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俞翠斐,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俞昌员,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山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双林申请执行王汝伟、俞翠斐、俞昌员、南充市山河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汝伟、俞翠斐、俞昌员、南充市山河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汝伟、俞翠斐、俞昌员、南充市山河机械有限公司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