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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河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别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河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别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56号原告上海河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别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任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栋,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河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别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河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昌审 判 员 王 怡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