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丁金海与张永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海,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丁金海。被执行人张永生。申请执行人丁金海与被执行人张永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金海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张永生赔偿款522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将该判决书履行完毕的部分,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俊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