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81号原告:袁某,女,199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袁阳结,望江县鸦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原告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济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储星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