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张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张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494号原告王卫东,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再平,男,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洪江市中山路*号。被告张美平,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荣,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令安,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张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2016年1月11日原告王卫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卫东以与被告张美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何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