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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祁县东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住址: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法定代表人:徐长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