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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与樊传风、徐丕忠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樊传风,徐丕忠,刘爱军,王玉芹,樊传宝,代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867-1号原告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南侧。被告樊传风。被告徐丕忠。被告刘爱军。被告王玉芹。被告樊传宝。被告代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传风、徐丕忠、刘爱军、王玉芹、樊传宝、代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寿光市锦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传风、徐丕忠、刘爱军、王玉芹、樊传宝、代秀芹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新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