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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雪娇与杨晓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雪娇,杨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保11号原告黄雪娇,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晓芳,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娇与被告杨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诉讼保全被告杨晓芳名下价值142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翁荣健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雪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翁荣健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西侧(原工贸纸箱厂地块)万科金域XX花园XX#楼XXX单元(预售合同号:2010323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被告杨晓芳名下价值1422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心审 判 员  任魁钰助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