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胡伟岚与王建国、陶庭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岚,王建国,陶庭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299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岚。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陶庭珠。原告胡伟岚与被告王建国、陶庭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伟岚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国、陶庭珠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胡伟岚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国、陶庭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建国、陶庭珠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持有的浙江台州一罐食品有限公司的5.8824%股权和徐州大丰食品有限公司的5.8823%股权已由本院另案移交拍卖,目前尚在处置之中;另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国在浙江台州一罐食品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已由本院另案扣留,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再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国、陶庭珠与王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前进小区36幢1号、2号、3号、4号房屋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因上述房产涉及第三人共有,现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路后巷56号的房屋二间(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陈小香名下)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本案对上述执行财产待处置后均作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在本案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