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祥市天虎米厂与被申请人李元清、冯绿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祥市天虎米厂,李元清,冯绿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号申请人钟祥市天虎米厂,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冷水镇黄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L0182360-X。经营者罗天虎,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汉族,住钟祥市。被申请人李元清,男,生于1965年12月6日,汉族,住荆门市。被申请人冯绿翠,女,生于1966年11月15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钟祥市天虎米厂因与被申请人李元清、冯绿翠就其买卖合同中货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李元清、冯绿翠在荆门市掇刀区XX路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钟祥市天虎米厂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市天虎米厂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元清、冯绿翠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XX路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罗天虎提供的担保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钟祥市天虎米厂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刚申请人钟祥市天虎米厂与被申请人李元清、冯绿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