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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单爱军与冯新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爱军,冯新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70号原告单爱军,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新民市。被告冯新久,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地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单爱军诉冯新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