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单爱军与冯新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爱军,冯新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70号原告单爱军,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新民市。被告冯新久,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地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单爱军诉冯新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