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科,许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10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7号。负责人于新慈,行长。被申请人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A区5号。法定代表人孙科,经理。被申请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被申请人孙科,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申请人许振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科、许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922121.1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科、许振华银行存款合计一千五百九十二万二千一百二十一元一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