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韦广义诉李立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广义,李立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219号原告韦广义,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李立政,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原告韦广义诉被告李立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广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广义负担。审 判 长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人民陪审员 崔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