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弓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甲,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曲元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