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吴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