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徐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548号原告黄某某,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黄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丽云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