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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6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徐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548号原告黄某某,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黄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丽云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