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关于陶风辉与韩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风辉,韩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陶风辉。被申请执行人:韩学书。申请执行人陶风辉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2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学书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