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大电塑料(上海)有限公司诉眭明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电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诚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眭明俊。委托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电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电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法院认定,眭明俊于1999年9月进入大电公司营业部从事营业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0年12月2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眭明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480元、其他4,100元、车贴50元、房贴500元。2014年11月13日眭明俊等6人联名发送电子邮件至大电公司日本总部9位管理层邮箱,反映某某副经理自上任以来在公司所做的一系列事情,导致公司有能力的人员逐步被迫离职,业绩下滑。2014年11月19日大电公司向眭明俊出具《书面严重警告通知书》,载明:“由于你在本公司工作期间,越级向公司投资方的多数领导发送邮件,无事生非、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上司,致使上司的声誉蒙受损失,给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其他员工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你书面严���警告,以期改正。”2014年12月29日,大电公司向眭明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组织员工,越级向公司投资方的多数领导发送邮件,无事生非、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上司,致使上司的声誉蒙受损失,致使上司人身受到伤害,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在公司对你就前述问题处以书面严重警告处分,停职调查期间,公司发现你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未经批准,擅离岗位,外出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你的行为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即日解除公司于1999年9月1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8日,眭明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电公司支付眭明俊赔偿金237,832.62元。同年2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仲(2015)办字第156号裁决书作出裁决:眭明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眭明俊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电公司支付眭明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37,832.62元。庭审中大电公司明确,2014年11月14日给予眭明俊严重警告系依据大电公司处《员工手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给予书面严重警告)第10条:无事生非,散布谣言,恶意攻击,致使上司、员工、公司的声誉蒙受不利。2014年12月14日解除与眭明俊的劳动合同系依据《员工手册》第五十六条第七项(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第1条:在1年内受到一次书面严重警告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于《员工手册》,眭明俊在2011年11月15日承诺已阅读并理解。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大电公司解除与眭明俊的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大电公司以眭明俊“在1年内受到一次书面严重警告仍有违反手册规定的严重书面警告的行为”为依据解除了与眭明俊的劳动合同。首先,大电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依据员工手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10条的规定,给予眭明俊书面警告处分,虽然眭明俊等人有向大电公司在日本总部的管理层投诉大电公司副总经理的行为,但大电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眭明俊系无事生非、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上司,故大电公司以此给予眭明俊严重书面警告不当;再次,大电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认为眭明俊存在擅离岗位,外出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虽然大电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但证人系大电公司员工,与大电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大电公司认为眭明俊存在赌博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不足,即使眭明俊在工作期间多次未经审批外出,也只能视为一般的旷工��为;再者,根据大电公司《员工手册》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通常理解应为在一年内受到严重书面警告后又有违反应当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的行为,而大电公司所谓的眭明俊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未经批准,擅离岗位,外出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系发生在大电公司给予眭明俊第一次严重书面警告之前的行为,即使大电公司所认定的眭明俊上述行为存在,也不符合该条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因此大电公司解除与眭明俊劳动合同违法,大电公司应当支付眭明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眭明俊工资收入和工作年限,眭明俊主张237,832.62元(7,672.02元×15.5个月×2),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大电公司认为眭明俊工资构成中“其他”一栏为福利性待遇,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判决:大电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眭明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7,832.6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电公司负担。判决后,大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支付眭明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7,832.62元。其主要理由为:1、大电公司做出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具有正当性。眭明俊在仲裁中表示对于书面警告并无异议,且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眭明俊的行为系越级汇报,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上司,致使上司名誉受损,例如眭明俊在邮件中所列的公司被处以70万元罚金、上司与秘书存在暧昧等言论纯属子虚乌有,某某副总经理的就医记录、证词和白某甲的证词均可证明该造谣行为已使得他人声誉受损。2、大电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眭明俊擅离岗位,旷工外出,参与赌博��无视公司规章制度。3、原审法院解读公司规章制度不当。员工手册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1点规定“在一年内受到一次书面严重警告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此处仍有可以理解为仍然存在,故而对于公司新发现而未处理的、员工构成书面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形,即便该行为发生在涉及面严重警告之前,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此外员工手册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领导有权酌情给予奖惩,故解除劳动合同系大电公司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退而言之,即便对规定的理解有分歧,但眭明俊的行为已突破员工底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大电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大电公司认为,员工打击上司、旷工赌博,企业在规章制度齐全、程序正当的情况下,竟然无法解雇,没有天理。眭明俊辩称:原审法院对规章制度的解读是正确的,也并不存在公司���称的散布谣言和外出赌博的情形,公司的解除违法。故眭明俊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大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的节选,证明眭明俊的行为符合词典中关于赌博一词的解释,仍有就是仍然存在的意思,由此证明员工手册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1点是指一年中受到书面警告但仍然存在上述行为,在书面警告之后发现之前的行为仍然符合该条的规定。眭明俊认为词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词典对词的解释是广义的,赌博和仍有系法律用语,含义应窄于词典的解释。就此,本院将随后予以阐述。2、名片二张,证明某某诚二和某某俊才是大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眭明俊所发邮件系越级汇报进行人身攻击。眭明俊认为名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否��级发邮件与二人身份无关,即便越级发邮件也不必然导致违反员工手册被开除。3、大电公司的外出公差单、保安队长张某甲的报告和记录、社保缴费情况、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松江区公司的证明以及聘任通知,证明眭明俊经常未经领导许可外出,多次参与赌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眭明俊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无法证明公司所称的眭明俊外出赌博的情况。4、某某隆一和白某乙的询问录音及文字记录,证明眭明俊等人所发邮件内容是不真实的,纯系污蔑,导致某某隆一去医院看病,给白某乙的正常生活造成损害。鉴于证据2至4均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予认定。二审中,大电公司申请证人张某甲出庭作证。张某甲陈述其自2009年12月被派驻大电公司担任门卫,眭明俊在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某某俊是公司总经理。大电公司提交的报告和记录系其本人��写。在2014年9月下旬之前中层领导出门可自行填写外出公差单,批准栏中不一定需要公司领导盖章。在9月21日其接到秘书白某乙的电话,说近期有人上班期间无故外出,让其把没有外出公差单的情况记录一下,故其从9月22日开始记录,记录持续了一段时间。记录的情况隔了较长时间反馈给了公司领导。在眭明俊离职时公司领导也让其记录了一下其进厂时和谁接触。对张某甲的证言,大电公司对于其所述的在2014年9月下旬之前中层领导外出无需批准的说法不认可,对其余部分予以认可。眭明俊不认可张某甲所写的报告和记录,认为既然公司已与9月21日交代门卫记录外出情况,那么在11月19日的警告信中理当提及眭明俊无故外出事宜,但警告信中并无提及,说明记录不真实。大电公司又申请证人王某甲出庭作证。王某甲陈述其系大电公司品质管理部部长,目前仍在大电公���工作。大电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事项汇报时是其本人所写。其作为部门领导,外出时自行填写外出公差单即可,由上级领导批准也可以。2014年9月曾有一次和眭明俊等人外出至小区棋牌室打麻将,持续三至四个小时,涉及金额为一百元左右。之前也有过外出打麻将。对王某甲的证言,大电公司对于其所述的部门领导外出无需批准的说法不认可,对2014年9月仅有一次外出打麻将也不认可,认为在9月23日至26日期间曾有四次外出打麻将。眭明俊对其所述的外出打麻将一事不予认可。鉴于上述证人证言亦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亦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电公司解除与眭明俊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原审中,大电公司已明确开除系依据员工手册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1点“在1年内受到一次书面严重警告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此双方理解不一,大电公司主张在严重警告之后发现之前发生的也会导致严重警告的行为仍属于应当适用本条的规定,眭明俊则主张不能依据发生在严重警告之前的行为作开除处理。对此,就员工手册该条规定所在的条文来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的罗列,并列于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口头警告、第(五)项书面警告和第(六)项书面严重警告,正是因为每一项所列情形的严重程度有所区别,该条中“仍有”的含义之一即给予劳动者在受到严重警告之后谨慎言行的机会;如按大电公司的主张来理解,则该条的规定与“在1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书面严重警告”的规定将没有区别,但大电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并未选择“两次及以上”的表述方式,而是在第五十六条的第(五)项至第(七)项的每一项的第1点中都采用了目前的表述方式,说明员工手册规定的本意还是在��给劳动者过错后谨慎言行的机会。大电公司又主张员工手册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然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系由法律明文规定,并非一般奖惩,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属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大电公司还主张眭明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在公司员工手册已经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且公司亦明确了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依据。因此,鉴于员工手册系由用人单位所制定,在双方对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解读不一的情况下,原审的理解并无不当。大电公司对于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所作的解释,本院难予采信。关于眭明俊发送邮件,如其在邮件中所述不属实,则其行为确实不当,大电公司予以书面严重警告是否适当,尚需调查。但鉴于该节事实真相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予审查。即使证人陈述属实,亦仅能认定眭明俊等外出打牌,大电公司认为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在工作时间酗酒、赌博、斗殴,滋事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难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员工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当然可依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大电公司在引用了解除劳动合同所适用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能认定的事实又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承受不利后果。大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大电塑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