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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