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杨艳波与孟根其其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41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孟某某,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1942年7月15日,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系被告爷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