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鹤与孔祥立、王艳、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鹤,孔祥立,王艳,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张鹤,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立,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鹤与被告孔祥立、王艳、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张鹤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