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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伍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小七出庭,指控: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伍某驾驶牌号为浙A×××××的二轮摩托车,沿秋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秋涛路471号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伍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