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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71号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正惠,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洪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