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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海研和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研和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21-1号申请人上海研和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新砖公路518号11幢803室。法定代表人陈国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英,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3幢2单元2-3层。法定代表人张棪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4123号申请人上海研和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研和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温州瑞安支行账户内存款700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研和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温州瑞安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