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单、罗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刘单,罗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12-2号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燎原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1441-6。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总经理。被告:刘单,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罗骏,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单丈夫。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单、罗骏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黄 德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磊(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