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7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圣学与徐晓慧、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学,徐晓慧,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712-2号原告李圣学。被告徐晓慧。被告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住所地枣庄市中区十里泉西路9号。负责人程冬冬,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540号原告李圣学与被告徐晓慧、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7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李圣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和原告李圣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田玉园3号楼西单元2楼201室的房产。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李圣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和原告李圣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田玉园3号楼西单元2楼201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