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希明申请执行胡勤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明,胡勤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明,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胡勤裕,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胡勤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希明借款1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203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勤裕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勤裕在荣县公安局的暂扣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