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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纪政与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莒县宜兴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政,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莒县宜兴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767号原告:张纪政,男。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夫存,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八里庄子村。被告:莒县宜兴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召松,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城区工业园彩虹路。被告:山东凯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庆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芙蓉路8号。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启,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陈家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政与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莒县宜兴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政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莒县宜兴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一宗,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城阳街道八里庄子村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二、查封被告莒县宜兴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城区工业园彩虹路莒县宜兴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三、查封被告山东凯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经济开发区山东凯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四、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城阳街道陈家屯村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