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覃某故意杀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73号罪犯覃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0)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覃某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5日送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8日调入广西中渡监狱服刑。2013年12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在广西中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委派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增法、郭爱文、广西中渡监狱莫元彬、周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覃某及证人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覃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奖励分56.00分,建议将罪犯覃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对罪犯覃某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覃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35年7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关注公众号“”